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部落: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核定之原住民族團體。 二、部落成員:指成年且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之原住民。 三、同意事項:指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事項。 四、公共事項:指就前款以外,部落成員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部落凝聚共識對外表示之事項。 五、原住民家戶:指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有原住民一人以上之家戶。 六、原住民家戶代表:指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家戶戶長,或由戶長指派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家屬一人。 七、申請人:指辦理同意事項之政府機關或私人。 八、關係部落:指因同意事項致其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權利受影響之部落。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條內容如下: 根據該條第一款的定義,部落指的是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核定的原住民族團體。這表示只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定的團體才能被視為部落。 第二款的定義指出,部落成員是指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內並為成年的原住民。這表示只有滿足這些條件的原住民才能被視為部落成員。 第三款的定義提到同意事項,指的是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需要進行諮商並獲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的事項。 第四款的定義提到公共事項,指的是除了前一款所提到的同意事項以外,部落成員之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者部落凝聚共識對外表示的事項。 第五款的定義提到原住民家戶,指的是在部落區域範圍內設籍且擁有一人以上原住民身分的家戶。 第六款的定義提到原住民家戶代表,指的是成年且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原住民家戶戶長,或者由戶長指派的成年且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家屬。 第七款的定義提到申請人,指的是辦理同意事項的政府機關或私人。 最後,第八款的定義提到關係部落,指的是因同意事項影響其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權利的部落。 以上的解釋來自於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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