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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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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
主管機關
為
原住民
族委員會。
本條例所稱執行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受理機關為
原住民保留地
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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