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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2. 本條例所稱執行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3. 本條例所稱受理機關為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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