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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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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具
原住民
身分之
所有權
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一、經劃定為禁伐區域。 二、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禁伐補償由
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交由地方執行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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