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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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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 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二、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 三、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5條的規定,原住民保留地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 1. 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2. 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 3. 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得知這項法規的更多細節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立法沿革 2

(1041218 制定)

申請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施行造林,以提高造林成活率。未於限期內提領種苗者,視為放棄。   同一土地申請免費供應種苗,以一次為限。但因種苗種植後死亡需補植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執行機關所定價格賠償:   一、已接受執行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無償配撥種苗而無充分理由再受配。   二、將配撥種苗轉售圖利或無正當理由不造林。   申請人得自備樹苗參與造林,政府不再提供免費供應種苗。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回饋事宜之種苗供應要件。

(1081210 全文修正)

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   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二、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   三、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條件。   三、受相關法規限制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得依本條劃定並公告為禁伐區域如:    (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劃設之都市計畫區內。    (二)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區域。    (三)依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水土保持法之規定及都市計畫法劃設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四)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自然保留區。    (五)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劃設之自然保護區等。   四、考量相關法規劃設之區域未能充分反映土地現況,爰於第四款授權主管機關依現況事實認定是否有實施禁伐必要,如依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屬宜林地者,應予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不宜農耕之土地。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41218 制定)

明定本條例回饋事宜之種苗供應要件。

(108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條件。   三、受相關法規限制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得依本條劃定並公告為禁伐區域如:    (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劃設之都市計畫區內。    (二)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區域。    (三)依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水土保持法之規定及都市計畫法劃設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四)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自然保留區。    (五)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劃設之自然保護區等。   四、考量相關法規劃設之區域未能充分反映土地現況,爰於第四款授權主管機關依現況事實認定是否有實施禁伐必要,如依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屬宜林地者,應予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不宜農耕之土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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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5 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 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