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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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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私有
原住民保留地
所有權
或合法使用權時,繼受人同意禁伐並主動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者,得按月按面積依比例受領禁伐補償金。
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合法使用權人,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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