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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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8條規定,在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如果受領人喪失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但繼受人同意禁伐並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那麼他可以按照面積比例每月按時領取禁伐補償金。而對於公有原住民保留地的合法使用權人,則適用前項規定。 這項條文的內容指出,當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轉移後,繼受人可以繼續領取禁伐補償金的情況。例如,如果一位原住民保留地的原有居民因某種原因喪失了該土地的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但他的後代同意禁伐並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那麼他的後代可以按月領取禁伐補償金,根據禁伐補償金批給的面積比例來計算。同樣地,如果該原住民保留地為公有土地且有合法使用權人,則該合法使用權人也可以依照相同的規定領取禁伐補償金。
立法沿革 2 版
(1041218 制定)
執行機關及受理機關應輔導造林人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使之長大成林。 造林人於新植造林完成三個月後,應向受理機關提出報告。經受理機關轉請執行機關採系統取樣法實施檢測,各執行機關應派員會同受理機關,依據所提出之報告,排定日期,赴實地核對地籍圖,檢查造林情形,實測造林面積,將實際檢測結果拍照存證,登記於造林登記及檢查紀錄卡。 經檢測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該年度造林獎勵金不予發給,並由各執行機關輔導造林人限期改善。 造林人依前項規定於限期內改善完成並經檢測合格者,得依造林改善完成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新植造林自第三年起,執行機關得將造林檢測作業委由受理機關辦理,並由執行機關每年辦理抽測。
立法理由明訂本條例造林檢測程序與執行方式。
(1081210 全文修正)
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時,繼受人同意禁伐並主動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者,得按月按面積依比例受領禁伐補償金。 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合法使用權人,準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因終止與變更租賃契約或喪失使用權,行政機關並未能在第一時間知悉雙方之契約關係,倘繼受人同意延續禁伐時,仍受有特別犧牲,得按月依比例受領禁伐補償金,爰於第一項定明繼受人得受領禁伐補償之情形及核給方式。倘繼受人無此意願或未通報,自無特別犧牲之負擔可言,併予說明。 三、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因終止與變更租賃契約或喪失使用權時,行政機關即已知悉禁伐補償金之受領人已變動,繼受人自無主動通知之必要,倘仍有禁伐之意願,自得重新申請,乃屬當然。惟實務上有已達山坡地保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他項權利滿五年者,未主動申請取得土地所有權,產生繼承疑義之情形,為保障此類尚未申請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於第二項定明準用之規定。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所有權名詞
明訂本條例造林檢測程序與執行方式。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因終止與變更租賃契約或喪失使用權,行政機關並未能在第一時間知悉雙方之契約關係,倘繼受人同意延續禁伐時,仍受有特別犧牲,得按月依比例受領禁伐補償金,爰於第一項定明繼受人得受領禁伐補償之情形及核給方式。倘繼受人無此意願或未通報,自無特別犧牲之負擔可言,併予說明。 三、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因終止與變更租賃契約或喪失使用權時,行政機關即已知悉禁伐補償金之受領人已變動,繼受人自無主動通知之必要,倘仍有禁伐之意願,自得重新申請,乃屬當然。惟實務上有已達山坡地保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他項權利滿五年者,未主動申請取得土地所有權,產生繼承疑義之情形,為保障此類尚未申請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於第二項定明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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