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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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10條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幾點進行釋義: 1. 中央諮詢會會議及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之議決:這個條款規定了諮詢會議議決的程序。中央諮詢會議和鄉(鎮、市、區)諮詢會議的議決必須由過半數的出席委員同意才能通過,如果過半數委員未同意,則視為否決。在投票表決時,應該記錄正反方的表決情形。未出席會議的人不能參與表決。 參考資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上的《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2.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的通知:根據該條款,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該在中央諮詢會議議決後的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研究主持人,告知諮詢會議的議決結果。 參考資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上的《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3.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的通知:根據該條款,原住民族地區的鄉(鎮、市、區)公所應該在鄉(鎮、市、區)諮詢會議和部落會議議決後的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研究主持人,並報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上的《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以上是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釋義,提供了法規條款的解釋及相關資料來源。
- 記錄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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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