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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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究計畫於諮詢及取得目標群體之同意時,研究主持人及諮詢會會議或部落會議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機制。 二、目標群體於研究過程之參與機制。 三、研究成果所得技術之移轉機制。 四、其他與研究過程、成果及其他有關之事項。
- 2.前項第一款之約定事項,係以金錢為之者,應全數繳交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並回饋各該目標群體之健康醫療照護或其他相關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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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有關研究計畫在諮詢及獲得目標群體同意時的約定事項如下: 1. 就商業利益的回饋機制進行約定:在研究完成後,如果有任何商業利益產生,研究主持人、諮詢會議或部落會議應該就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包括如何分配商業利益、回饋方式等。 2. 目標群體在研究過程中的參與機制:研究主持人、諮詢會議或部落會議應該就目標群體在研究過程中的參與方式進行約定,確保其意見被充分考慮並參與研究過程。 3. 研究成果所得技術的移轉機制:研究主持人、諮詢會議或部落會議應該就研究成果所得技術的轉移方式進行約定,包括技術的使用、分享、轉讓等。 4. 其他與研究過程、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的約定:研究主持人、諮詢會議或部落會議可以根據需要就其他與研究過程、成果或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約定,以確保研究的公正性、適切性及符合當地文化特色等。 參考資料: -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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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