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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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目標群體:指人體研究計畫預期研究之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 二、諮詢會:指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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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2條,該辦法針對幾個詞語進行了定義: 1. 目標群體:指人體研究計畫預期研究之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 2. 諮詢會:指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之組織。 這兩個詞語的定義可以從《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中得到。目標群體的定義確定了該辦法所涵蓋的研究對象,即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的特定群體。諮詢會的定義則是指依照這個辦法的要求,組織提供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的機構。 以上兩個定義的參考資料來自於問題提供的法條《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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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