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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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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合法使用權人,指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下列對象: 一、就該土地設定農育權或耕作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就該土地訂有書面契約之承租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就該土地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且於各受理機關之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 四、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租用該土地並完成造林,且於各受理機關之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
  2. 2.屬前項各款所稱合法使用權人者,受理機關得依權責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第2條的內容,該條有以下幾項釋義: 1. 主管機關:指的是原住民族委員會。 2. 執行機關:在中央指的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地方指的是直轄市、縣(市)政府。 3. 受理機關:指的是造林所在地所屬鄉(鎮、市、區)公所。 根據以上釋義,參考資料可依據禁伐補償實施辦法進行解釋和應用。

  • 所稱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法規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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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合法使用權人,指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下列對象: 一、就該土地設定農育權或耕作權之他項權利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