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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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第2條的內容,該條有以下幾項釋義: 1. 主管機關:指的是原住民族委員會。 2. 執行機關:在中央指的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地方指的是直轄市、縣(市)政府。 3. 受理機關:指的是造林所在地所屬鄉(鎮、市、區)公所。 根據以上釋義,參考資料可依據禁伐補償實施辦法進行解釋和應用。
- 所稱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法規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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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