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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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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前條之勘查結果不服,得於結果通知
送達
後依限向地方執行機關提出複勘。
地方執行機關收受前項複勘申請,必要時得邀集受理機關與申請人辦理複勘作
業
,且將複勘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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