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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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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對前條之勘查結果不服,得於結果通知送達後依限向地方執行機關提出複勘。
  2. 2.地方執行機關收受前項複勘申請,必要時得邀集受理機關與申請人辦理複勘作,且將複勘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第7條,經執行機關核准並發給禁伐補償金的人,在禁伐期間應接受執行機關的輔導,並負起禁伐木保管的責任。這意味著禁伐補償金的受益人在禁伐期間需要遵守執行機關的指導,並確保被禁伐的木材得以保管。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禁伐補償計畫的有效執行,並防止不當使用或濫伐禁伐區域的林木。目前,根據我找到的資料,並未找到具體案例與此條規定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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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人對前條之勘查結果不服,得於結果通知送達後依限向地方執行機關提出複勘。地方執行機關收受前項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