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執行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辦理勘查作業,經檢測合格者,核發該申請地號之禁伐補償金。但勘查結果有下列情事者,得扣除面積後,核算禁伐補償金: 一、有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建築物。但其他臨時搭建物,不在此限。 二、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三、鋪設水泥混凝土路面或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農路。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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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執行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辦理勘查作業,經檢測合格者,核發該申請地號之禁伐補償金。但勘查結果有下列情事者,得扣除面積後,核算禁伐補償金: 一、有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建築物。但其他臨時搭建物,不在此限。 二、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三、鋪設水泥混凝土路面或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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