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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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不合程式者,受理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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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5條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申請禁伐補償的程序如下: 1. 申請人每年需填寫禁伐補償金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向受理機關申請: - 土地登記簿謄本和地籍圖謄本。但如果能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則可以免附。如果申請人是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上記載的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則無需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 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果申請人不是該土地的所有人,則需提供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租賃契約書。 2. 如未申請造林獎勵且該林業用地中已種植的樹齡超過六年,受理機關會進行清查並建立冊子,通知申請人進行切結手續。 3. 在初審通過後,受理機關會轉交地方執行機關進行現場勘查。經確認有撫育天然苗木或造林苗木的事實,且無荒廢、濫墾或濫伐的情況,受理機關會核准實施補償。 資料來源: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及相關法令
- 逾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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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