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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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若原住民保留地經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且其土地面積為0.1公頃以上,則確實有資格申請禁伐補償金。然而,若在受理禁伐補償金申請時發現同一土地範圍已經領取過其他機關發放的造林直接給付或造林獎勵金,則不能再次申請禁伐補償金。 以上資訊來自以下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官方網站,相關法規與實施辦法搜尋結果: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AF6E9B595A33D57D - 原住民族基本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80023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90131
- 第四條條文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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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