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禁伐補償之申請程序及期程如下: 一、受理機關: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間依本條例第四條受理申請及辦理初審,並將初審結果,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申請人。 二、地方執行機關: (一)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勘查作,且將勘查結果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申請人。 (二)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撥付禁伐補償金予申請人。 (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主管機關結案。
  2. 禁伐補償之申請人得依主管機關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前項期程內提出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