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 2 條
- 1.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下簡稱語推人員),指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專職辦理第四條規定工作項目之人員。
- 2.前項人員由本會依實際需求協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指派工作及駐點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第2條所規定的內容,「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是指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以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專職辦理第四條所規定的工作項目的人員。 根據該法條的資料來源,由於沒有直接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具體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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