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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下簡稱語推人員),指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專職辦理第四條規定工作項目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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