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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 4 條

語推人員應辦理工作項目如下: 一、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 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 三、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 四、其他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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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第4條,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的工作項目包括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以及其他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本身。該辦法於2017年7月13日經內政部核定,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3項之規定制定。根據這個法規,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的工作目標是推廣和保護原住民族語言,並且提供相關的語言學習機會和資源。 例如,具體工作項目中的"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可以包括組織和參與原住民族語言的活動、舉辦語言工作坊、提供語言資源和支援等。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則可以包括舉辦語言課程、教材開發、語言考試和認證等相關工作。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則涉及收集、整理、存檔和保護原住民族語言的文獻和語料。至於"其他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則是一個泛指,可以包括各種與原住民族語言推廣和振興相關的任務和活動。 這些工作項目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的使用,保存和推動其發展,以保護和提升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化遺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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