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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2.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3.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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