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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 5 條

  1. 1.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
  2. 2.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3. 3.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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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第5條,該條規定了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的設置。根據該條第1款,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選擇設籍於該地區的原住民人口民族別來擔任語言推廣人員,只需選擇一位即可。第2款則是指非原住民族地區的鄉(鎮、市、區)公所可以選擇設籍於該地區原住民人口最多的民族別來擔任語言推廣人員,也只需選擇一位。第3款規定了在原住民族地區的鄉(鎮、市、區)公所語言推廣人員的設置,根據本會公告選擇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來擔任語言推廣人員,可以選擇一位或多位人員。此條規定的目的是推廣並保護原住民族的語言和文化,達到語言多樣性的目標。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所提供的最新資料,根據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第5條的規定,以2021年統計資料為例,台北市政府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為1人,而在新北市政府則設籍原住民人口最多的民族別置語推人員為1人。此外,在花蓮縣鄉(鎮、市、區)公所根據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選擇語推人員,依據本會公告,當地的原住民族語言通行語別為阿美族,所以可能會選擇一位或多位的阿美族語推人員。以上只是範例資料,實際的數字可能會根據不同的時期和區域而有所不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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