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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聘用語推人員,應公開甄選,並應檢附擬聘人員資格文件函送本會核定
  2. 語推人員聘期,最長為一年,期滿經考通過者,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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