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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 6 條

  1. 1.語推人員由本會統一辦理甄選及培訓。
  2. 2.語推人員一年一聘,期滿經考通過者,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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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第6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在聘用語推人員時,應進行公開甄選程序,並需要提交擬聘人員資格文件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委員會核定。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語言推廣人員的遴選過程透明公正,同時確保其具備相關資格。對於語推人員的任職期限,最長為一年,但如果經過評核通過,則可以進行續聘。這意味著語推人員的工作評估至關重要,只有在考核通過的情況下,才能繼續聘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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