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問題,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2條,有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管理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這意味著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該依照本法的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來制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2. 根據該條,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該按照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況。這意味著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該依照本法的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來處理相關事務。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該制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包括相關機構的組織架構、資訊資產管理、風險管理、資通設備維護、資通網路安全、資訊安全教育等項目。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該定期向原住民族委員會報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況,包括採取的措施、系統的運作情況、漏洞的修補進度等相關信息。 以上資訊可參考以下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實施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