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3條,當特定非公務機關被原住民族委員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時,該機關應在收到通知後的兩個月內,按照原住民族委員會指定的方式提出計畫。 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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