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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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第2條,這項規定指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的董事和監察人的遴選程序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遴選的人選由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推薦。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遴選董事和監察人時,能夠有適當的程序和相關機關的參與,以確保基金會的運作具有透明度和公正性。 例如,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能是原住民族委員會,而推薦的機關可能是與原住民族語言研究和發展相關的學術機構或專業組織。這些機構或組織可以根據他們對該領域內專業人才的了解和評估,推薦合適的人選擔任基金會的董事和監察人。董事和監察人的遴選程序應該遵循財團法人法和相關法規的要求,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法人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財團法人法 第 4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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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