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8.14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三年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委員推舉之。
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本小組委員與被推薦者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依規定支給領出席費。
本小組遴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或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出缺時,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8.1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