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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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委員與被推薦者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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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第 6 條」中,如果本小組委員與被推薦者具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則應自行迴避。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第 6 條的規定,本小組委員如果與被推薦者具有以下關係之一時,就應自行迴避: 1. 配偶關係:指已婚的夫妻關係。 2. 前配偶關係:指曾經結婚但已分居或離婚的前夫妻關係。 3. 四親等內之血親關係:指直系血親關係(父母、子女)以及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關係(祖父母、兄弟姊妹、外祖父母等)。 4. 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指直系姻親關係(岳父母、女婿、兒媳等)以及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關係(祖父母的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等)。 舉例而言,如果本小組委員A的兄弟B是被推薦者,則A應自行迴避,因為他們屬於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關係的兄弟姊妹關係。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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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