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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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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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第5條的規定,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根據這一規定,假設小組會議有10位委員,則至少有7位委員應該出席,並且至少有5位委員應該同意該決議方可生效。 由於這是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如這個小組會議是針對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的遴聘,並且有10位委員出席,但只有6位委員同意遴聘某位候選人,則根據第5條的規定,該遴聘決議無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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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