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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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三年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2.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委員推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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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遴聘小組的組成和任期,以及召集人和副召集人的職位。 根據該法條,遴選小組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這些委員由基金會的主任委員聘任,並且任期為三年。在委員的性別比例上,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選小組還設有一名召集人,由基金會的主任委員或指派的副主任委員擔任,以及一名副召集人,由遴選小組的委員推舉產生。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可以參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的具體案例。該案例描述了基金會在遴聘董事監察人時所遵循的程序,包括遴選小組的組成和成員的聘任過程,以及相關職位的任期和性別比例要求。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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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