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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完善客語資料庫等,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及人才培育;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2. 前項客語認證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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