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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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客家基本法第11條規定了政府對於客語的支持和推廣措施。根據該條的第一項,政府應該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負責進行客語的研究、發展、認證和推廣工作,同時建立完善的客語資料庫等,並且積極鼓勵客語的復育傳承和人才培育。至於該中心的設置和相關事項,則需要透過法律來進一步確定和規範。 根據第二項規定,客語的認證辦法則由客家委員會來制定。這表示客家委員會擁有制定客語認證的相關規定和規範的權限。 綜合參考資料,可以舉例來說明。根據《客語基本法》第11條的規定,政府捐助了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該中心負責進行客語的研究與發展工作。同時,客家委員會依據法律制定了《客語認證辦法》,並負責管理和執行客語的認證工作。這一系列的措施有助於促進客語的發展和推廣,並提供相關的語言資源和支持。
立法沿革 2 版
(0990105 制定)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研究,鼓勵大學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立法理由為推展客家學術研究,政府應支持國內大學校院成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鼓勵積極從事客家相關研究,建構客家知識體系,使客家文化得以重建生機。
(1061229 全文修正)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完善客語資料庫等,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及人才培育;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客語認證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客家語言之研究長期缺乏核心單位,相關研究成果難以整合、累積,且客家語言之研究涉及語言學、教育學、統計學等多門學術領域,具有高度專業性,以政府現有之人力,實有推行之困境,為使相關研究更加全面完善,有成立專責單位之必要,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規定,定明以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方式,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等事務。 三、增列「客語認證辦法」授權規定,以符授權明確原則。
- 法人名詞
- 認證名詞
為推展客家學術研究,政府應支持國內大學校院成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鼓勵積極從事客家相關研究,建構客家知識體系,使客家文化得以重建生機。
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客家語言之研究長期缺乏核心單位,相關研究成果難以整合、累積,且客家語言之研究涉及語言學、教育學、統計學等多門學術領域,具有高度專業性,以政府現有之人力,實有推行之困境,為使相關研究更加全面完善,有成立專責單位之必要,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規定,定明以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方式,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等事務。 三、增列「客語認證辦法」授權規定,以符授權明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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