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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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前與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參酌當地使用國家語言情形,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並獎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幼兒園與各大專校院推動辦理之。
- 2.客語師資培育、資格、聘用等相關事項應積極推動,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客家委員會定之。
- 3.第一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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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基本法第12條,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及幼兒園,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並獎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幼兒園及各大專校院推動辦理客語教學。客語師資培育、資格、聘用等相關事項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客家委員會定之。至於第一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的辦法則由客家委員會定。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教育基本法》:該法第9條授權中央政府對教育事務進行規劃設計、監督地方教育事務等,可作為教育政策與相關措施的依據。 2. 《客家基本法 》:該法明確規定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及幼兒園,推動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並獎勵非客家地區學校、幼兒園和大專學校推動客語教學。 3. 《客家文化發展法》:該法為促進客家文化之發展與保護,並規範客家文化相關事項,包括客語教育和客家文化資源的保存與開發。 根據上述資料,在客家基本法第12條中規定了政府對客語教育的支持和獎勵,並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客家委員會制定具體的培育師資和獎勵方案。此條款的目的是促進客語教育的發展,並保護客家文化。例如,政府可以提供資源和補助給予客語學校和幼兒園,並向推動客語教學的非客家地區學校和大專學校提供獎勵。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客家委員會在培育客語教師和訂定獎勵辦法等方面有相關責任和權限。因此,根據客家基本法第12條的規定,政府應該積極推動客語教育相關事務並給予支持和獎勵。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90105 制定)
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之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立法理由一、鑑於現有客語廣播電臺數量,相對於客家族群之社會人口組成比例明顯不足,且均屬於中小功率電臺;另現行客家電視頻道亦屬委託經營性質,均尚不足以發揮傳承及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功能,為保障客家族群之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並有效達成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及發揚,爰明定政府應扶助相關公共媒體經營機構,規劃設立全國性之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 二、依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現行廣電頻率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另考量廣播電波頻率資源有限,廣播電臺之設立尚涉及土地取得、建置、國家有限資源分配之合理性,及營運之適法性等問題,而相關之預算來源、組織運作、頻率指配及節目製播等事項,涉及相關法律之制定或修正及現實上可供使用之電波資源限制等設立條件之配合,爰明定應「依法扶助規劃設立」。 三、現行商業廣播電視媒體基於營業利益考量,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意願缺乏,為提升其製播意願,爰明定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1061229 全文修正)
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前與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參酌當地使用國家語言情形,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並獎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幼兒園與各大專校院推動辦理之。 客語師資培育、資格、聘用等相關事項應積極推動,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客家委員會定之。 第一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以客語為學習語言之計畫,爰於第一項定明政府於學前教育、國民義務教育及各大專校院,推動客語為學習語言之辦理方式。 三、行政院提案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政策,仍應區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與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而為不同階段與實施內容之設計。另增訂師資相關事項之授權規定,以符授權明確原則。 四、增列第三項「第一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鑑於現有客語廣播電臺數量,相對於客家族群之社會人口組成比例明顯不足,且均屬於中小功率電臺;另現行客家電視頻道亦屬委託經營性質,均尚不足以發揮傳承及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功能,為保障客家族群之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並有效達成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及發揚,爰明定政府應扶助相關公共媒體經營機構,規劃設立全國性之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 二、依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現行廣電頻率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另考量廣播電波頻率資源有限,廣播電臺之設立尚涉及土地取得、建置、國家有限資源分配之合理性,及營運之適法性等問題,而相關之預算來源、組織運作、頻率指配及節目製播等事項,涉及相關法律之制定或修正及現實上可供使用之電波資源限制等設立條件之配合,爰明定應「依法扶助規劃設立」。 三、現行商業廣播電視媒體基於營業利益考量,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意願缺乏,為提升其製播意願,爰明定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以客語為學習語言之計畫,爰於第一項定明政府於學前教育、國民義務教育及各大專校院,推動客語為學習語言之辦理方式。 三、行政院提案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政策,仍應區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與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而為不同階段與實施內容之設計。另增訂師資相關事項之授權規定,以符授權明確原則。 四、增列第三項「第一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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