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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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建立客語與其他國家語言於公共領域共同使用之支持體系,並促進人民學習客語及培植多元文化國民素養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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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基本法第13條,政府有責任建立客語和其他國家語言在公共領域共同使用的支持體系,並且促進人民學習客語和培養多元文化國民素養的機會。這意味著政府應該提供相應的語言資源和教育機會,以促進客語的使用和學習,同時也要推廣其他國家語言的使用。政府可以通過各種方式來實現這一目標,例如提供客語教學課程、在公共場所提供多語言服務和資源等。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障客語和其他國家語言的存在和發展,並且促進多元文化的發展和國民素養的提升。 參考資料: -《客家基本法》 -客家委員會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2 版
(0990105 制定)
政府應積極推動全球客家族群連結,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
立法理由客家人為延續族群命脈及追求生活目標,於世界各處落地生根,經由與全球客家文化產業及學術進行交流合作,不僅將客家文化行銷全世界,提升臺灣能見度,亦能繁榮客庄,爰明定政府應積極推動全球客家族群連結,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
(1061229 全文修正)
政府應建立客語與其他國家語言於公共領域共同使用之支持體系,並促進人民學習客語及培植多元文化國民素養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保障多元文化之意旨,以建立客家語言文化發展友善環境,爰定明國家應建立客語與其他國家語言於公共領域共同使用之支持體系,並促進人民學習客語及培植多元文化國民素養之機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客家人為延續族群命脈及追求生活目標,於世界各處落地生根,經由與全球客家文化產業及學術進行交流合作,不僅將客家文化行銷全世界,提升臺灣能見度,亦能繁榮客庄,爰明定政府應積極推動全球客家族群連結,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保障多元文化之意旨,以建立客家語言文化發展友善環境,爰定明國家應建立客語與其他國家語言於公共領域共同使用之支持體系,並促進人民學習客語及培植多元文化國民素養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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