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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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
- 2.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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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14條,政府機關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所需的公共服務,並在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的措施。若能有效執行此項工作,應予以獎勵。 舉例來說,政府機關在辦理公共活動或會議時,應提供客語翻譯服務,讓使用客語的人能夠參與其中並理解相關資訊。此外,在公共場所如文化中心或觀光景點,應提供客語播音設施,讓使用客語的民眾能夠得到適當的服務。這些都是政府機關根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所採取的措施,以增進客語的使用和推廣客語文化。
立法沿革 2 版
(0990105 制定)
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
立法理由藉由紀念日(或節日)及其慶祝活動儀式的深化推展,彰顯客家族群對於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並使客家族群,甚至其他族群(包括原住民、河洛、外省等)體驗客家文化。
(1061229 全文修正)
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 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0105 制定)
藉由紀念日(或節日)及其慶祝活動儀式的深化推展,彰顯客家族群對於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並使客家族群,甚至其他族群(包括原住民、河洛、外省等)體驗客家文化。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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