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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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於國家考試設立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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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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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90105 制定)
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
立法理由為期客語向下扎根,政府應訂定相關獎勵措施,增進學習客語之誘因,透過客語師資之培育,鼓勵各級學校及社區開設客語學習課程,使客語之傳承植基於日常生活。
(1061229 全文修正)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設立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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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105 制定)
為期客語向下扎根,政府應訂定相關獎勵措施,增進學習客語之誘因,透過客語師資之培育,鼓勵各級學校及社區開設客語學習課程,使客語之傳承植基於日常生活。
(10612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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