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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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 2.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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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基本法第16條,政府應該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並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有關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的辦法應該由客家委員會訂定。 客家基本法是台灣於2010年通過的法律,旨在保護和發展客家文化、語言和傳統。根據該法條的要求,政府應該提供支持和獎勵,促進客家學術研究的發展,並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相關的學術院、系、所和學位學程。客家委員會是負責推動客家事務和政策的政府機構,擁有制定有關獎勵額度、標準和方式的權限。 客家委員會曾於2013年制定了《客家學術研究與學位學程核發辦法》,內容涵蓋了客家學術研究的獎勵標準、名額和核發方式等。根據這份文件,客家學術研究的獎勵方式可以包括獎學金、研究補助費用等,以促進客家研究的發展。大專校院可以依據這些辦法設立客家相關的院、系、所和學位學程,並根據客家委員會的要求獲得相應的獎勵。 舉例來說,某大專院校在設立客家相關學位學程後,學生可以申請客家學術研究的獎學金。這些獎學金可以用於支持學生進行客家相關的研究項目,包括田野調查、文獻研究和學術會議的參與等。學生需要符合客家委員會制定的獎勵標準,並經過審查程序獲得獎學金的核發。 這僅是一個示例,具體的獎勵額度、標準和方式將由客家委員會依據相關法規和政策進一步細化和制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29 全文修正)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基於客家研究應具在地性及客家族群主體性,爰增訂在地知識與客家學術並列為客家文化研究之項目,以強化二者間之連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基於客家研究應具在地性及客家族群主體性,爰增訂在地知識與客家學術並列為客家文化研究之項目,以強化二者間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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