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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2. 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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