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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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 2.政府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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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客家基本法第17條規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負責辦理全國性的客家公共廣播與電視等傳播事項。該基金會的設置及相關事項則需依法律另行規定。此外,政府對於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的廣播電視相關事業,也可以給予獎勵或補助。 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7條,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負責全國性的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此外,政府對於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的廣播電視相關事業有獎勵或補助的措施。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客家族群的傳播權益,加強客家語言文化的推廣與發展。該條款的具體實施內容則需要依據相關的法律進一步明確規定。根據目前的資料,可知目前台灣政府確實已設立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Hakka TV),並進行相關的客家語言文化節目製播,但具體的相關法律規定尚需進一步參考相關法令。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29 全文修正)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政府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因應未來全國性客家廣播電臺、電視或其他新型態傳播媒體之營運規劃,爰修正原條文有關設立全國客家廣電頻道之規定列為第一項,定明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專責辦理客家公共傳播事項,其組織設置及相關事項以法律定之。 三、第二項為原條文有關客家節目廣電事業之獎補助,內容酌作修正。
- 法人名詞
一、條次變更。 二、為因應未來全國性客家廣播電臺、電視或其他新型態傳播媒體之營運規劃,爰修正原條文有關設立全國客家廣電頻道之規定列為第一項,定明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專責辦理客家公共傳播事項,其組織設置及相關事項以法律定之。 三、第二項為原條文有關客家節目廣電事業之獎補助,內容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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