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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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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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客家基本法第18條規定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根據這一條規定,政府有責任保存、維護和創新客家文化。為了促進客家文化的發展,政府可以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這個基金的目的是培育專業人才並推動客家文化的發展。 依據客家基本法,政府在保存、維護和創新客家文化方面,可以通過資金的投入和培育人才的方式,促進客家文化的發展。政府可以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用於培育專業人才,並提供輔導和支持客家文化的相關項目。這些措施旨在保護和促進客家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例如,政府可以透過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提供獎學金,資助有才華和對客家文化有興趣的學生前往相關專業學院或大學深造。這樣可以培養出更多的專業人才,推動客家文化的研究和創新。 此外,政府還可以通過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各種客家文化的活動和項目,包括舉辦客家藝術表演、進行客家文化的展覽和研討會等。這些活動能夠提高公眾對客家文化的認識和理解,同時也促進了客家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總之,客家基本法第18條強調政府對客家文化的保存、維護和創新的責任。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是一種措施,用於培育專業人才和推動客家文化的發展,以確保客家文化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傳承。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29 全文修正)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成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以培育專業人才及發展客家文化。 三、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依預算法第21條規定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成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以培育專業人才及發展客家文化。 三、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依預算法第2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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