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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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積極推動與全球客家族群民間及政府之文化與政策交流,並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創新、交流與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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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客家基本法第19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與全球客家族群民間及政府之文化與政策交流,並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創新、交流與研究中心。 根據《客家基本法》,政府有積極推動與全球客家族群之文化與政策交流的責任。這包括客家文化的推廣和保護,以及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客家族群進行文化和政策的交流。此外,政府還需要努力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創新、交流和研究的中心。這意味著要建立相應的機構和平台,促進客家文化的創新與發展,並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和研究的重要基地。 根據上述客家基本法第19條的規定,政府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推動與全球客家族群之文化與政策的交流,並強化臺灣在客家文化方面的影響力和地位。政府可透過舉辦客家文化活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客家族群合作開展文化項目、促進客家文化創新等方式來落實上述條文的要求。例如,政府可以與香港、澳門、馬來西亞等地的客家族群合作開展客家文化節,展示和交流客家文化的多樣性,提升臺灣客家文化在全球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29 全文修正)
政府應積極推動與全球客家族群民間及政府之文化與政策交流,並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創新、交流與研究中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強化客家族群與其所屬在地國間之交流,並建設臺灣成為更具創新之全球客家文化交流及研究中心,爰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為強化客家族群與其所屬在地國間之交流,並建設臺灣成為更具創新之全球客家文化交流及研究中心,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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