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
- 2.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應予保障。
- 3.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基本法第3條,該法條有以下三項規定: 1. 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這表示除了官方核定的國家語言外,客語也是被承認的一種語言,並且應該與其他族群的語言享有平等的地位。 例如,一個地區的官方語言是華語,而當地也有大量的客家族群,根據客家基本法第3條的規定,客語在這個地區應該被視為一種與華語平等的語言,並且能夠在該地區的各種場合中被使用。 2. 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應予保障。這表示人民有權利以客語進行學習、使用公共服務、以及傳播資源,這些權利應該受到保護。 例如,一位客家族群的學生有權利以客語學習課程;一位客家族群的公民有權利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中使用客語;一位客家族群的媒體工作者有權利以客語傳播資訊。這些權利根據客家基本法第3條的規定,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 3. 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這表示客家語言的發展事項將由法律進一步規定。 例如,政府可以制定相關的法律,來推動客家語言的教育、保護、研究等相關事項。這些法律的制定可以進一步確保客家基本法第3條所保障的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的實踐和執行。 綜上所述,根據客家基本法第3條的規定,客語被承認為國家語言之一,人民有權以客語進行學習、使用公共服務、傳播資源等,未來客家語言的發展事項將由相關的法律予以規定和執行。
立法沿革 2 版
(0990105 制定)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
立法理由本法定位為「客家基本法」,諸多客家政策之宣示,諸如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劃設範圍、輔助客家文化產業創新提升、規劃輔導地區特色產業發展、客語傳承扎根、優質客家廣電節目製作、客家族群與其他族群間之學術文化交流,及全國客家事務審議、協調等事項,必要時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
(1061229 全文修正)
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 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應予保障。 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語言權為國際公約揭示之基本人權,客語作為國家語言之一,其學習、使用及教學,應與國內各族群使用之語言平等,爰為規範。 三、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應予保障。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定位為「客家基本法」,諸多客家政策之宣示,諸如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劃設範圍、輔助客家文化產業創新提升、規劃輔導地區特色產業發展、客語傳承扎根、優質客家廣電節目製作、客家族群與其他族群間之學術文化交流,及全國客家事務審議、協調等事項,必要時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
一、本條新增。 二、語言權為國際公約揭示之基本人權,客語作為國家語言之一,其學習、使用及教學,應與國內各族群使用之語言平等,爰為規範。 三、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應予保障。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