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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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應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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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基本法第5條規定,行政院在審議、協調客家基本法相關事務時,必要時應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這表示當行政院需要處理與客家基本法相關的事務時,如果需要各部會首長的參與和討論,行政院就應該召開這樣的會議。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不同部會之間的協調和合作,以保障客家事務的推動和執行。然而,由於這只是該條規定的一部分,需要參考更多的法律文件和相關資料來了解具體的細節和案例,以便對該條進行更詳細的解釋。具體法例和案例的參考資料需進一步時間研究。
立法沿革 2 版
(0990105 制定)
政府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劃,應考量客家族群之權益與發展。
立法理由依據九十七年度客家人口基礎資料調查研究結果,客家人高密度地區共六十個鄉鎮市區,政府在區域發展規劃之政策制定上,必須要有長遠整體思考,應考量客家族群之權益,並維護客家傳統聚落保存發展。
(1061229 全文修正)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應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現行實務行政院所屬各部會主管之相關業務,若與其他部會間產生疑義、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本係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協商解決之,然原法條中"必要時"、"得"等詞意皆有消極性,爰修正為應,確保客家事務推動無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據九十七年度客家人口基礎資料調查研究結果,客家人高密度地區共六十個鄉鎮市區,政府在區域發展規劃之政策制定上,必須要有長遠整體思考,應考量客家族群之權益,並維護客家傳統聚落保存發展。
一、條次變更,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現行實務行政院所屬各部會主管之相關業務,若與其他部會間產生疑義、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本係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協商解決之,然原法條中"必要時"、"得"等詞意皆有消極性,爰修正為應,確保客家事務推動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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