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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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客家委員會應考量全國客家事務及區域發展,並廣納全國客家會議之意見,每四年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之依據。
- 2.客家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另每三年針對國家客家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整體檢討並向行政院提出修正建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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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基本法第6條,客家委員會具有以下職責和權限: 1. 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客家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以討論、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這些會議可以提供給政府相關部門和各級政府一個平台,協商並共同討論客家事務的發展和政策。 範例:客家委員會每年都會召開一次全國客家會議,邀請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代表參加,針對客家事務的政策進行討論和協商。 2. 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客家委員會應考量全國客家事務及區域發展,並廣納全國客家會議之意見,每四年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該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成為各級政府在客家事務相關施政的依據。 範例:客家委員會於近期完成了第四次的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在編制過程中邀請了全國各地的客家會議代表參與,並根據他們提出的建議和意見進行了相關的修正。 3. 檢討並提出修正建議報告:客家委員會應每三年針對國家客家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整體檢討,並向行政院提出修正建議報告。這樣的檢討可以確保客家事務的政策和法規的及時更新與改進。 範例:根據客家委員會最近的一份修正建議報告,建議行政院對現行的客家政策和相關法規進行修正,以更好地促進客家事務的發展和保護客家文化。 參考資料: - 客家基本法 - 客家委員會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2 版
(0990105 制定)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於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 前項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並得予獎勵。
立法理由一、藉由選定具特殊客家特色之特定地區,凸顯客家語言、文化與其他族群文化之區別,達成客家語言、文化及產業傳承創新之政策目標。爰於第一項明定客家人口數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二、「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客家整體環境營造涉及層面廣泛,例如:含括範圍、發展區內客家語言、文化傳承及各級學校、社區之客語教學環境等諸多事項,以及加強服務於該地區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對於前揭人員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並得予獎勵,爰為第二項規定。
(1061229 全文修正)
客家委員會應考量全國客家事務及區域發展,並廣納全國客家會議之意見,每四年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之依據。 客家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另每三年針對國家客家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整體檢討並向行政院提出修正建議報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政策計畫之擬定不宜過度頻繁,且應有上級機關之管控機制,爰修正為:「每四年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之依據。」。另政策應設定期檢討修正機制,爰增訂「每三年針對國家客家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整體檢討並向行政院提出修正建議報告」等文字。
- 核定名詞
一、藉由選定具特殊客家特色之特定地區,凸顯客家語言、文化與其他族群文化之區別,達成客家語言、文化及產業傳承創新之政策目標。爰於第一項明定客家人口數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二、「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客家整體環境營造涉及層面廣泛,例如:含括範圍、發展區內客家語言、文化傳承及各級學校、社區之客語教學環境等諸多事項,以及加強服務於該地區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對於前揭人員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並得予獎勵,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政策計畫之擬定不宜過度頻繁,且應有上級機關之管控機制,爰修正為:「每四年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之依據。」。另政策應設定期檢討修正機制,爰增訂「每三年針對國家客家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整體檢討並向行政院提出修正建議報告」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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