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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應積極鼓勵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
  2.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且屬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政府應考量轄內客家族群意願,保障客家族群語言文化之自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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