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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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積極鼓勵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
- 2.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且屬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政府應考量轄內客家族群意願,保障客家族群語言文化之自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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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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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90105 制定)
政府應辦理客語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客語資料庫,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
立法理由為使客語傳承及永續發展,政府以透過客語認證分級考試,來鼓勵大眾學習客語,並培育客語人才。另應建立客語資料庫,提供客語復育傳承、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等運用。
(1061229 全文修正)
政府應積極鼓勵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且屬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政府應考量轄內客家族群意願,保障客家族群語言文化之自主發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客家傳統聚居地區,得以制度性傳承客家語言文化,政府應積極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共同處理跨域之客家事務,爰參考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跨域治理之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以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方式辦理。 三、基於部分客家人口比例高度集中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由縣轄鄉、鎮、市改制為直轄市之區,其原具有之地方自治功能因改制而喪失,爰於第二項定明政府應充分考量客家族群之意願,就客家事務之自主權給予適度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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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客語傳承及永續發展,政府以透過客語認證分級考試,來鼓勵大眾學習客語,並培育客語人才。另應建立客語資料庫,提供客語復育傳承、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等運用。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客家傳統聚居地區,得以制度性傳承客家語言文化,政府應積極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共同處理跨域之客家事務,爰參考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跨域治理之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以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方式辦理。 三、基於部分客家人口比例高度集中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由縣轄鄉、鎮、市改制為直轄市之區,其原具有之地方自治功能因改制而喪失,爰於第二項定明政府應充分考量客家族群之意願,就客家事務之自主權給予適度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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