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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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學校於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召開之聽證、公聽會、說明會及其他法定會議、公開會議等,應以客語進行,並提供口譯予非客語使用者。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地域性,顯可判斷參與者,多屬非客家族群或不諳客語。 二、因案件性質特殊且涉及多方利益,以客語傳達其義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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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1條,政府機關、學校在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召開的聽證、公聽會、說明會及其他法定會議、公開會議等,應該以客語進行並提供口譯給非客語使用者。然而,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情況下,不適用此限制: 1. 因地域性原因,能夠明確判斷參與者主要是非客家族群成員或者不懂客語。 2. 因案件性質特殊且涉及多方利益,以客語傳達內容可能出現困難。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我們無法得知這個法條的最新修訂情況,以及相關的範例。
- 聽證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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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