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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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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客家文字書寫公文書、設置客語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我無法找到有關「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0條」的相關資訊。從所提供的內容來看,並沒有提到這個法規或條款。因此,我無法就此進行逐條解釋或提供相關範例。

  • 公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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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客家文字書寫公文書、設置客語通行語及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