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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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學前及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應保障學童以客語作為學習及教學語言之權利,並積極進用客語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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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客語為通行語地區的學前和國民基本教育學校和幼兒園應該確保學童有以客語作為學習和教學語言的權利,並積極使用客語師資。本條規定強調在客語為通行語地區的教育場所,應該優先提供客語教學資源和師資培訓,確保學童能夠適當地學習和使用客語。這項規定反映了臺灣對於推廣和保護客語文化的重視,並促進了客語語言的傳承和發展。 資料參考: -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102年12月13日行政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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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