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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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應鼓勵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民間企業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及播音;具臨櫃服務性質者,應於必要時,提供口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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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通行語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鼓勵在客語為通行語的地區,民間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和播音時使用客語。對於具有臨櫃服務性質的機構,在必要時應提供口譯服務。該法條強調了保護和發展客語的重要性,並促使企業在客語使用方面做出努力。目的是確保在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可以提供給民眾客語的公共服務和播音資訊,並確保民眾在與機構進行面對面的溝通時,如果需要,可以提供口譯服務以確保溝通的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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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