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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及地方廣播電台,於公用或公益頻道製播客家語言及文化相關主題電視或廣播節目,並於各項活動廣告、宣傳、製播客語版本時,各級政府應予以獎勵。
  2. 前項節目,得以自製或開放地方公民團體參與方式製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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