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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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及地方廣播電台,於公用或公益頻道製播客家語言及文化相關主題電視或廣播節目,並於各項活動廣告、宣傳、製播客語版本時,各級政府應予以獎勵。
- 2.前項節目,得以自製或開放地方公民團體參與方式製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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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7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地區內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和地方廣播電台,應在公用或公益頻道製播客家語言和文化相關主題的電視或廣播節目。在各項活動的廣告、宣傳和製播客語版本時,各級政府應給予獎勵。 2. 上述節目可以由自己製作或開放地方公民團體參與製播。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推廣客家語言和文化,並鼓勵地方廣播電台在其節目中使用客語。這可以通過自己製作節目或與地方公民團體合作來實現。政府為了鼓勵這一舉措,將提供獎勵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方廣播電台在其節目中製播了客家語言和文化相關的節目,並在各項活動的廣告和宣傳中使用了客語版本,政府可以給予獎勵,如經濟支援或媒體宣傳等。這些獎勵的目的是鼓勵更多的地方廣播電台使用客家語言和文化,提升客語在當地的認知度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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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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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