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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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公用事業、政府特許行業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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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6條,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的公用事業和政府特許行業在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必須具備以客語提供服務的能力。這意味著這些機構應該有能力使用客語來與客戶進行溝通和提供服務。例如,一個客語為通行語地區的電力公司在與客戶溝通時應該具備使用客語的能力,以確保客戶能夠理解並接受相應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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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