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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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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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政府機關(構)或學校在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提供公共服務時,他們必須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這意味著政府機關(構)或學校在進行公共服務時應該能夠以客語進行溝通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這條法規的一個相關範例是,一座位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的國中,在處理學生和家長的事務時,應該能夠以客語作為溝通和提供服務的語言。這樣才能符合「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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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