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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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應保障居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當地通行之客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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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