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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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如遇通行語實施之爭議,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情形先行處理,如不能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如不能解決,由本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商決定;必要時,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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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5條,如果客語是主要通行語地區,同時又是原住民族地區,當出現有關通行語實施的爭議時,首先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如果鄉(鎮、市、區)公所無法解決爭議,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解決。如果直轄市、縣(市)政府也無法解決,則由文化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究討論後做出決定。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向行政院報請決定。引用資料可以參考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原住民相關法規。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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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