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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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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執行客語為通行語相關事項成效優良者,本會得予以獎勵。
  2. 2.前項成效優良者,除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相關承辦人員應予敘獎外,本會並得視各年度預算發給成效獎勵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4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如果客語為通行語地區的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在執行客語為通行語相關事項上取得成效優良,本會可以給予獎勵。第二項規定,成效優良的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的相關承辦人員除了應該受到敘獎外,本會還可以根據每年的預算發放成效獎勵金。 針對這個問題,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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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執行客語為通行語相關事項成效優良者,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