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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執行客語為通行語相關事項成效優良者,本會得予以獎勵。
  2. 前項成效優良者,除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相關承辦人員應予敘獎外,本會並得視各年度預算發給成效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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