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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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執行客語為通行語相關事項成效優良者,本會得予以獎勵。
- 2.前項成效優良者,除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相關承辦人員應予敘獎外,本會並得視各年度預算發給成效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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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4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如果客語為通行語地區的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在執行客語為通行語相關事項上取得成效優良,本會可以給予獎勵。第二項規定,成效優良的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的相關承辦人員除了應該受到敘獎外,本會還可以根據每年的預算發放成效獎勵金。 針對這個問題,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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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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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