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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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法规,客语作为通行语言的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以下内容: 1. 在通行客语地区服务的公务员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八年内,通过符合所在机构、学校所在地客家人口比例的客语能力认证。通过客语能力认证的人员应予以奖励,并可以列为晋升的评分项目。 - 範例:例如,某公務員在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後,可以獲得晋升的機會,並得到相應的獎勵。 2. 前款中的机构、学校应自行制定逐年通过客语能力认证比例的计划,并由各级政府或相关主管机关报送本会纳入本法第六条国家客家发展计划,并进行逐年检核。 - 範例:例如,某地方政府的目标是逐年提高公务员通过客语能力认证的比例,以促进客家语言的广泛使用和发展。 3. 第一款中的机构、学校性质特殊者,可以与本会协商另行核定通过客语能力认证的比例。 - 範例:例如,某些特殊性质的机构、学校可能根据特殊需要和实际情况与本会协商确定适合的通过客语能力认证的比例。 4. 中央或各级地方政府的客家专责机关,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 範例:例如,中央或地方政府负责客家事务的机构应按照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通过客语能力认证的比例计划,并进行检核。 以上是根据客语为通行语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的逐条解释。根据该法规的要求,服务于客语为通行语地区的公务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客语能力认证,并可以获得相应奖励和晋升的机会。机构、学校应自行制定通过客语能力认证的比例计划,并进行逐年检核。特殊性质的机构、学校可与本会协商确定适合的比例。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客家专责机关适用相应规定。
- 認證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客家基本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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