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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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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二分之一。
  2. 2.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員工代表董事變更、缺額時,亦同。
  3. 3.前項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0條的規定: 1. 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一次。連任的董事和監察人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的二分之一。這條規定旨在限制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和連任次數。 2. 如果董事或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而產生缺額,則由主管機關根據前一條的規定進行補聘;當員工代表董事發生變更或缺額時,也適用同樣的補聘程序。這意味著當董事或監察人職位空缺時,需要進行合適的補聘程序。 3. 被補聘的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將一直持續到原任期屆滿為止。這表示補聘的董事和監察人不會獲得新的任期,而是將完成原先被補聘者的任期。這條規定確保了董事和監察人在完成委任期間能夠有效執行職責。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了解到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的組織和管理方式,以及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和補聘程序。

立法沿革 1

(1071225 制定)

董事、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員工代表董事變更、缺額時,亦同。   前項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任期、連任之次數。另為使經驗傳承,並期注入新血,爰參照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明定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二分之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董事、監察人缺額時之補聘及聘期。

(1071225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任期、連任之次數。另為使經驗傳承,並期注入新血,爰參照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明定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二分之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董事、監察人缺額時之補聘及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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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規定:「董事、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