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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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五項。下面依次針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1.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基金會員工推舉之代表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其遴聘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董事和監察人的人選由主管機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和本基金會員工推舉的代表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並向立法院備查。具體的遴聘資格、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決定。 2. 董事之遴聘應顧及客家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董事的遴聘應該考慮客家的代表性,並且要考慮傳播、教育、文化等專業性的因素。 3. 監察人應有二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監察人應該有至少兩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4. 董事、監察人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根據該條第4項的規定,董事和監察人中的客家人比例至少應占二分之一,且任何一個性別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5.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根據該條第5項的規定,董事和監察人中屬於同一政黨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的四分之一,監察人總數的三分之一;並且董事和監察人在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以上就是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的逐項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基金會員工推舉之代表,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其遴聘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之遴聘,應顧及客家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有二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董事、監察人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人選範疇、遴聘程序及送立法院備查,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又鑑於本基金會係屬公共傳播性質,基金會之運作不宜過多因素介入,爰未參照「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定,將政府機關(構)等推派之代表納入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範疇,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董事、監察人應具備之條件與專業;董事、監察人所占客家人代表、任一性別之比例。 三、為維護本基金會之獨立運作,爰於第五項明定同一政黨人數之限制及於任期內禁止參與政黨活動。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人選範疇、遴聘程序及送立法院備查,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又鑑於本基金會係屬公共傳播性質,基金會之運作不宜過多因素介入,爰未參照「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定,將政府機關(構)等推派之代表納入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範疇,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董事、監察人應具備之條件與專業;董事、監察人所占客家人代表、任一性別之比例。 三、為維護本基金會之獨立運作,爰於第五項明定同一政黨人數之限制及於任期內禁止參與政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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